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增強審計監督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
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屬于本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適
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以下統稱審計監督?對象)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并作出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
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依
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內部審
計工作的領導,審計機關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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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教育、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
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權限、?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加強內部審計研究,強化內部審計結果
運用和責任追究。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對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信息化建設水平,加強數字化建設,推動內部審計數字應用、
管理以及業務協同。
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大數據、云計
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提高內部審計監督時效性和工作質量。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
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
工作。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
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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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審計工作質
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
第十條??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
能力。
單位應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
能力。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內部審計工作,除涉密事項外,也可以根據工
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在本單
位從事下列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一)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業務;
(二)資產、資源等的分配、處置、管理;
(三)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管理;
(四)采購、招標投標、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實施內部審計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
范,忠于職守,做到客觀、公正、保密,與審計監督對象或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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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獨立
履行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統籌做好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
責所需經費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對在內部審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
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
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審計監督對象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
審計;
(二)對審計監督對象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
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審計監督對象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審計監督對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審計監督對象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
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審計監督對象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
動進行審計;
(七)對審計監督對象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審計監督對象內部控制以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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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
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
工作;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和管理;
(十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審計監督對象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
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內部審計事項
有關的會議;
(三)起草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有
關的制度;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
管理的資料、文件,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資料;
(六)就內部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
依法制止;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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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
人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
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審計監督對象和個人,
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審計監督對象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
負責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第十七條??審計監督對象應當配合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
和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八條??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 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
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單位內部審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與審計機關審計
加強協同:
(一)結合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要點確定年度內部審計
計劃;
(二)按照有關要求與審計機關同步開展專項審計,或者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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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審計機關確定的專項審計工作方案開展相關領域的內部審計;
(三)推進單位整改審計機關審計查出的問題;
(四)國家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協同方式。
第四章??內部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科學編制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報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一定周期內,對審計監督對象實現內部審計全覆
蓋?。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內部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成員不得
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條??實施內部審計三日前,審計組應當向審計監督?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
準,審計組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開展審?計,采取檢查、觀察、詢問、調查、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
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結論、意
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審計概況、審計評價、審計查出的問題以
及處理意見、審計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審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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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對象意見。
審計監督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內部審
計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審計組應當對審計監督對象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核實,并向
內部審計機構提交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經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出具最終的審
計報告,并送達審計監督對象。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爭議解決機制。審?計監督對象以及相關人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應當由單位及時
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監督對象書面意見以及審計整改情況等
資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審計報告、審計整改情況以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
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五章?內部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審計監督對象應當對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實行分
類整改。
對在審計過程中或者短期內可以完成整改的,應當立即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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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整改;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應當制定階段性整改目?標,分階段限期完成整改;對涉及制度建設方面問題的,應當建
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持續組織整改。
第三十一條??審計監督對象承擔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負責?全面整改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監督對象主要負責人是落實
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審計整改的督促檢查工作,
對內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實。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整改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逐一審核認定整改情況,對已經完成整改的,對賬銷號。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單位內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監督管理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
機制。
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
和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及時移送有權機關處理。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加強分析研究,建立
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在對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
符合要求的內部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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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內部審計查出并已經整改到位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對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未落實到位的,應當依法提出處
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
和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制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
(二)指導推動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指導單位統籌安排年度內部審計計劃,突出審計重點;
(四)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五)指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通過業務培訓、交流研討、發布
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指導。
鼓勵內部審計機構采取跟班學習的方式,??選派內部審計人員
參與審計機關相關工作,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可以采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 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的制度建設、工作質量、
整改落實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結合調查研究、監督檢查等工?作,加強對單位報送備案資料的研究分析,將其作為指導和監督
內部審計工作業務、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和實施審計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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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有關主管部門的協同機?制,根據行業屬性、業務特點、資金規模等情況,共同開展對單
位內部審計工作的分類指導。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一)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或者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安排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
審計職責的工作;
(三)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隱
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四)未及時移送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送備案資料或者報送虛假備案資料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審計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 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貴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
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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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整改內部審計查出問題的;
(四)虛假整改、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
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
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
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第四十六條??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
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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