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 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 萬元及以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 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 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 日或者次月1 日,由納稅人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國家稅務總局2021 年11 月10 日在互動交流板塊對問題“小規模轉一般納稅人是轉月生效還是當月超就在當月生效?”答復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 號)第九條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 日或者次月1 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