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依法依規、改革創新、協同共治的基本原則,以加強信用監管為著力點,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
二、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時,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應予即時辦理。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懲戒。要加快梳理可開展信用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制定格式規范的信用承諾書,并依托各級信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內信用承諾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探索開展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級各類政務服務窗口,廣泛開展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教育。為市場主體辦理注冊、審批、備案等相關業務時,適時開展標準化、規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開展誠信教育不得收費,也不得作為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三、加強事中環節信用監管
(四)全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根據權責清單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錄,在辦理注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公共服務等過程中,及時、準確、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特別是將失信記錄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中國政府網及相關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完成12315市場監管投訴舉報熱線和信息化平臺整合工作,大力開展消費投訴公示,促進經營者落實消費維權主體責任。(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冊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冊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授權網站對相關信息進行整合、共享與應用。經驗證的自愿注冊信息可作為開展信用評價和生成信用報告的重要依據。(發展改革委牽頭,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六)深入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依法依規整合各類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開展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定期將評價結果推送至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參考使用,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推動相關部門利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結合部門行業管理數據,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模型,為信用監管提供更精準的依據。(發展改革委牽頭,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七)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四、完善事后環節信用監管
(八)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有關部門依據在事前、事中監管環節獲取并認定的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以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加快完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制定管理辦法要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出臺的標準及其具體認定程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支持有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可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管措施。(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九)督促失信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失信市場主體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認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誰認定、誰約談”的原則,由認定部門依法依規啟動提示約談或警示約談程序,督促失信市場主體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約談記錄記入失信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統一歸集后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大力推進重點領域失信問題專項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進整改。(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深入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加快構建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失信行為反復出現、易地出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開,形成行政性、市場性和行業性等懲戒措施多管齊下,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重點實施懲戒力度大、監管效果好的失信懲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規限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股票發行、招標投標、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等行政性懲戒措施,限制獲得授信、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以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行業性懲戒措施。(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一)堅決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以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養老托幼、城市運行安全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領域為重點,實施嚴格監管,加大懲戒力度。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市場。(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二)依法追究違法失信責任。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進行失信懲戒,并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出現違法失信行為的,要通報上級主管單位和審計部門;工作人員出現違法失信行為的,要通報所在單位及相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后,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為失信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向失信市場主體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咨詢等服務。(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五、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
(十四)著力提升信用監管信息化建設水平。充分發揮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信息歸集共享作用,對政府部門信用信息做到“應歸盡歸”,推進地方信用信息平臺、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暢通政企數據流通機制,形成全面覆蓋各地區各部門、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一張網”。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將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執法監管和處置信息、失信聯合懲戒信息等與相關部門業務系統按需共享,在信用監管等過程中加以應用,支撐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一、標準一致的信用監管協同機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五)大力推進信用監管信息公開公示。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集中公示基礎上,依托“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網或其他渠道,進一步研究推動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等其他行政行為信息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推動在司法裁判和執行活動中應當公開的失信被執行人、虛假訴訟失信人相關信息通過適當渠道公開,做到“應公開、盡公開”。(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六)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對信用監管的支撐作用。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等系統,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投訴舉報信息和互聯網及第三方相關信息,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實現信用監管數據可比對、過程可追溯、問題可監測。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依法依規與大數據機構合作開發信用信息,及時動態掌握市場主體經營情況及其規律特征。充分利用國家“互聯網+監管”等系統建立風險預判預警機制,及早發現防范苗頭性和跨行業跨區域風險。運用大數據主動發現和識別違法違規線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鼓勵通過物聯網、視聯網等非接觸式監管方式提升執法監管效率,實現監管規范化、精準化、智能化,減少人為因素,實現公正監管,杜絕隨意檢查、多頭監管等問題,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減少對監管對象的擾動。(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七)切實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力度。嚴肅查處違規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單位要盡快核實并反饋結果,經核實有誤的信息要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因錯誤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錯誤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八)積極引導行業組織和信用服務機構協同監管。支持有關部門授權的行業協會商會協助開展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會員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將誠信作為行規行約重要內容,引導本行業增強依法誠信經營意識。推動征信、信用評級、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履約擔保、信用管理咨詢及培訓等信用服務發展,切實發揮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應用等方面的專業作用。鼓勵相關部門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測等方面開展合作。(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銀行按職責分別負責)
六、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作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動落實。完善信用監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強與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項的銜接。負有市場監管、行業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切實承擔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的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作用,為公眾監督創造有利條件,整合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信用監管的強大合力。(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十)開展試點示范。圍繞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失信聯合懲戒、信用大數據開發利用等重點工作,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試點示范。在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創新的基礎上,及時總結、提煉、交流開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的好經驗、好做法,在更大范圍復制推廣。(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動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律,加快研究出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等法規。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信用監管規則和標準,及時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將信用監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抓緊制定開展信用監管急需的國家標準。(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十二)做好宣傳解讀。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深入細致向市場主體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讓經營者充分理解并積極配合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措施。加強對基層和一線監管人員的指導和培訓。組織新聞媒體廣泛報道,積極宣傳信用監管措施及其成效,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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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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